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郑发周与过雷鸣、尤利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发周,过雷鸣,尤利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385号原告郑发周。委托代理人范蕾、王武,无锡市惠山区玉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过雷鸣。被告尤利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发周诉被告过雷鸣、尤利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发周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发周以双方正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发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郑发周负担。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