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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终字第2456号

耿惠与王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龙,耿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终字第24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惠。上诉人王龙因与被上诉人耿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铜郑民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王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11月3日9时许,王龙与耿惠在电话里发生吵骂。当日10时许,王龙到耿惠丈夫开的门面房内对耿惠进行殴打致耿惠受伤并造成耿惠财产损失。耿惠被送至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并被诊断为全身多处外伤。耿惠于2014年11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如不适复诊。住院期间,耿惠花费医疗费1937.65元。2014年11月3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对王龙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后耿惠以请求依法判令王龙赔偿医疗费29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营养费510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200元、交通费200元、财产损失6901元等为由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耿惠因王龙的侵权行为受伤并住院治疗,其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各项损失。王龙辩称其未打伤耿惠,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及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但此次事件是由双方债务纠纷引起,且事发当日耿惠与王龙进行吵骂,对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王龙的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王龙应对耿惠的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耿惠所主张的住院治疗引发的赔偿项目如下:1、医疗费2919元,耿惠在刘集卫生院住院期间的花费1937.65元有××案、医疗费发票、用药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对于耿惠出院后自称挂水的982元,因耿惠未提供医生的处方及相应的用药清单、医药费发票等证件证明,对于该部分费用不予采信。2、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系按照每天18元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4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3、营养费510元,该费用应按每天15元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4天),为60元。4、误工费3000元,耿惠主张应当按照每天100元计算30日。耿惠对其误工标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误工标准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耿惠主张误工期间为30天,根据其伤情,酌情支持10日。误工费应为410元(14958元÷365天×10天)。5、护理费200元,耿惠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4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6、交通费,因耿惠未提供相关票据,酌情认定为100元。7、财产损失3000元,因耿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酌情支持800元。上述医疗费1937.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营养费60元、误工费410元、护理费200元、交通费100元,财产损失800元,合计3579.65元,应当由王龙承担90%,即3221.7元。对于耿惠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耿惠超出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

一、王龙赔偿耿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3221.7元;

二、驳回耿惠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龙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耿惠在事发前后对上诉人进行挑衅性的辱骂,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90%的责任。请求二审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耿惠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上诉人王龙陈述称被上诉人耿惠丈夫徐刚对其进行挑衅性辱骂,设下圈套,存在很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王龙对耿惠进行殴打致耿惠受伤有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证,且王龙为此亦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因此王龙对其过错在本案中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审综合分析本起纠纷的起因、争执过程及损害后果,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本起纠纷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王龙应对耿惠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王龙关于被上诉人耿惠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王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 杰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

审判员  周美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