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233号
原告:许同其,男,195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同其诉被告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证据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同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同其撤回对被告滁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同其自愿承担。
审判长 许安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