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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2591号

申请执行人王朝军与被执行人王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朝军,王聪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军,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王聪,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申请执行人王朝军与被执行人王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郭 羚执行员  袁梦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