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军,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执行人王聪,男,现住辽宁省辽中县。申请执行人王朝军与被执行人王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9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郭 羚执行员 袁梦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