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被告覃大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覃大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2173号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金平,主任。委托代理人龚开诚,男,土家族,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覃大学,男,土家族。原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永定区征收办)与被告覃大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开诚,被告覃大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定区征收办诉称:被告覃大学位于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居委会的房屋在且住岗小学新校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系被征收人。2015年7月21日,被告覃大学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但被告覃大学拒不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为了确保该项目的顺利推进,现要求被告覃大学立即按协议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永定区征收办为了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覃大学位于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居委会的房屋已被征收及未按协议履行腾房让地的事实;2、覃大学出具的领条一份,拟证明符远春于2015年9月7日领取补偿款的事实;3、限期腾房让地通知书一份,拟证明覃大学未在限期内腾房让地的事实。被告覃大学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由于被告家先后出现3人患病住院的特殊情况,才没有及时腾房让地,现只要被告能够协助原告办理免契税房屋登记手续,被告可以腾房让地。被告覃大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覃大学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居委会的房屋在且住岗小学新校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系被征收人。2015年7月21日,被告覃大学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在协议签订后15日内腾房让地,经原告验收后付款,逾期不腾房让地,原告有权扣除自拆奖励和腾房让地奖励,覃大学房屋补偿款410882.51元,其中自拆奖励114268.51元,2015年9月7日,覃大学领取了房屋补偿款为410882.51元,2015年12月4日,原告给覃大学送达了限期腾房让地通知书,要求覃大学在5日内腾房让地,但覃大学以各种理由拒不腾房让地。为了确保该项目的工程进度,2015年12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覃大学立即按协议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本院认为,2015年7月21日,原告永定区征收办与被告覃大学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覃大学不履行腾房让地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覃大学立即履行腾房让地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覃大学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行腾让其位于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且住岗居委会已被征收的房屋。案件受理费7450元,由被告覃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治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 萌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