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川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史桂芬与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桂芬,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川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史桂芬。被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人史桂芬与被执行人张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作出的(2006)川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6)川民一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