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刑执字第2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何孟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孟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490号罪犯何孟元,农民,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9日作出(2001)河地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孟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3708.9元。2001年11月5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2004年7月16日经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04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后于2007年1月29日、2009年5月24日、2011年8月18日、2013年7月10日共获减刑4次,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6月15日止。贵港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贵港监狱认为,罪犯何孟元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罪犯何孟元是累犯为由,建议本院从严格掌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孟元自2013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3年度劳动能手、2014年度劳动能手(已折成奖励分);截止2015年7月,累积奖励分128.8分。上述事实,有贵港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孟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经查罪犯何孟元是累犯,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何孟元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孟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香妙审判员  廖赞军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银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