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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58号

陈学峻诉刘红、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学峻,刘红,刘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58号原告陈学峻,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刘庄行政村前陈庄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王志林,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杨大行政村刘楼庄自然村***号。被告刘宇,男,汉族,23岁,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杨大行政村刘楼庄自然村***号。

原告陈学峻诉被告刘红、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学峻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学峻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红、刘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陈学峻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效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