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858号原告陈学峻,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刘庄行政村前陈庄自然村***号。委托代理人王志林,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杨大行政村刘楼庄自然村***号。被告刘宇,男,汉族,23岁,住安徽省涡阳县高炉镇杨大行政村刘楼庄自然村***号。
原告陈学峻诉被告刘红、刘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学峻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学峻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红、刘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告陈学峻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效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