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29日生。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婷负担。审判员 吴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