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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90年9月29日生。被告丁某某,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婷负担。审判员  吴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