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葛斌与朱立志、黄玉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斌,朱立志,黄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225-3号申请执行人:葛斌,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凤阳县城西供销社下岗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朱立志,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黄玉友,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民间借贷纠纷(2015)凤执字第01225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朱立志、黄玉友应偿还申请人葛斌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立志、黄玉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