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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执字第00271号

侯晓芳与邯郸市方舟旅行社有限公司丛台中华路门市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晓芳,邯郸市方舟旅行社有限公司丛台中华路门市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271号

申请执行人:侯晓芳。

被执行人:邯郸市方舟旅行社有限公司丛台中华路门市部。

负责人:王红艳,该门市部经理。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3)邯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申请人侯晓芳于2015年12月11日向我院申请依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邯仲裁字第10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明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梁金库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