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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4290号

原告方大巍、吴嘉莹与被告沈阳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大巍,吴嘉莹,沈阳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290号原告方大巍。委托代理人杨骥,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嘉莹。委托代理人杨骥,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西路26门13门。法定代表人宋伯昆,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大巍、吴嘉莹与被告沈阳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收取100元,退回12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