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三初字第99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组织机构代码:H5262825-8。
法定代表人:蔡剑锋,社长。
委托代理人:何芝贤,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圆新,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墨香斋附中店,住所地:新乡市建设路中段。经营者:张涛,男,汉族,1974年4月8日生,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墨香斋附中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卓群
审 判 员 翟 晓
代理
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 记 员 马晓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