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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兵与段恩鹏、李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段恩鹏,李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男,1974年6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被执行人段恩鹏,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被执行人李小云,女,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人。刘兵与段恩鹏、李小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段恩鹏、李小云于2015年10月23日前支付刘兵砖款3000元。调解生效后,段恩鹏、李小云未履行,刘兵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字第5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靳利方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