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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39号

沈某、周1与周某2、周某3等其他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沈某,周1,周某2,周某3,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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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39号原告沈某,女,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1,女,1990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某2,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某3,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方某,女,1990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周1与被告周某2、周某3、方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周1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郁  菊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