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39号原告沈某,女,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1,女,1990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某2,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某3,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方某,女,1990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周1与被告周某2、周某3、方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周1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郁 菊 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露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