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指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济宁鸿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鸿业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山东联迪漆业有限公司,戴茂珍,陈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指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执行人:济宁鸿业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固美思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联迪漆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戴茂珍被执行人:陈振花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指执字第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岁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