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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杨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金某。本院作出的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金某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年××月××日书记员  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