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韩少庆与沈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少庆,沈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3880号之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3880号申请执行人韩少庆,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沈毅,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韩少庆与沈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98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夏一鸣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雁云审判长 郝 颖审判员 夏一鸣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