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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1679号

彭振远与韩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振远,韩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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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1679号

申请执行人:彭振远,男,1954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韩桂荣,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彭振远申请执行韩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沛 专

审 判 员 陈 义 早

代理

审判员 ��程度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 国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