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贾生军,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任生富,陕西省安塞县人。本院在审理贾生军与任生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生军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生军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贾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收取100元,由贾生军负担。
审判员 张海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搜索“”
贾生军与任生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贾生军,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任生富,陕西省安塞县人。本院在审理贾生军与任生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生军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生军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贾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收取100元,由贾生军负担。
审判员 张海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