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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1169号

贾生军与任生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生军,任生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贾生军,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任生富,陕西省安塞县人。本院在审理贾生军与任生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生军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生军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贾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收取100元,由贾生军负担。

审判员  张海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段忆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