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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鹰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26-28号进步亚泰5010室。法定代表人胡书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衡阳市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蒸鹰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社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