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二终字第27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想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鑫辉,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腾飞,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朋涛,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吴天文,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阳,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章茹,女,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吴天文,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阳,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胜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朋涛、章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01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李妍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李大鹏主审、
审判员韩彩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上诉人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妍
审 判 员 韩彩霞
代理
审判员 李大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