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34号
原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千,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孙洁,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公司诉被告孙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茂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克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鲍国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