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刑执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佳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佳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1930号罪犯刘佳福,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靖县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了(2007)厦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佳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责令被告人刘佳福等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52819.15元。因其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0日以(2007)闽刑终字第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0年11月8日以(2010)泉刑执字第16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3年3月8日以(2013)泉刑执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该犯因财产刑数额大而缴交少,于2015年5月、9月被本院二次裁定不予减刑。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泉监减(2015)1556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刘佳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佳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个人内务整洁;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2、2013、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交财产刑累计13799.81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择优报请减刑量化得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收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佳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大部分财产刑未交,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佳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止)。审判长 邱闪红审判员 黄乌坚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