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27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帅。被执行人张姣。被执行人晋务延。被执行人白维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帅、张姣、晋务延、白维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150000元,利息21219.8元,诉讼费3724元,公告费800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姣、晋务延、白维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姣、晋务延、白维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5743.8元,冻结期限为1年。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