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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272-1号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帅、张姣、晋务延、白维波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帅,张姣,晋务延,白维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27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帅。被执行人张姣。被执行人晋务延。被执行人白维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32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帅、张姣、晋务延、白维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150000元,利息21219.8元,诉讼费3724元,公告费800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姣、晋务延、白维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姣、晋务延、白维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5743.8元,冻结期限为1年。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