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468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任艾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祥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