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调确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春良诉赖春彭、王秀、赖玉珍、赖连珍、赖四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春良,赖春彭,王秀,赖玉珍,赖连珍,赖四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调确字第59号申请人周春良,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泰宁县。申请人赖春彭,男,194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钟盛魁,男,1972年11月29日生,汉族,���长汀县。申请人王秀,女,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赖玉珍,女,1970年1月1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赖连珍,女,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赖四珍,女,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春良与申请人赖春彭、王秀、赖玉珍、赖连珍、赖四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秋青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春良与申请人赖春彭、王秀、赖玉珍、赖连珍、赖四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长汀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因黄瑞兰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310000.00元。二���乙方同意出具一份谅解书给甲方。三、本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所有损害赔偿事宜均已处理清楚,在甲方履行完协议内容后,乙方及其他亲属自愿放弃向甲方主张其他权利和要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秋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