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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尚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梅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尚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236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尚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大钢,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梅,女,汉族,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郫县。申请执行人成都尚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60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10243.82元,执行费为205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尚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双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