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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行终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允龙、宗祖海与义乌市人民政府、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允龙,宗祖海,义乌市人民政府,义乌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浙金行终字第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允龙。上诉人(原审原告)宗祖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义乌市县前街21号。法定代表人盛秋平,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启华,系义乌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冰洁,系义乌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义乌市义东路131号。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施平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惠英,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上诉人黄允龙、宗祖海因诉被上诉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义乌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允龙、宗祖海,被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启华、朱冰洁,被上诉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施平平、楼惠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两原告向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07年2月26日(实际登报时间为2007年2月16日)在义乌市国土局土地登记公告中江东街道宗塘村民委员会宗泽路576号2幢6号公告依据、土地证,所需信息用途为:“监督江东街道宗塘村原村两委是否有买卖房基嫌疑”。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6日收到两原告上述申请,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义土告(2015)第119号告知单,其内容为:原告提出的关于“公开2007年2月26日义乌市国土局土地登记公告中江东街道宗塘村民委员会宗泽路576号2幢6号公告依据、土地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已于2015年7月6日收悉。经查,原告申请获取信息的用途为“监督江东街道宗塘村原村两委是否有买卖房基嫌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关于与你们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被告不予公开。”两原告不服,向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受理审查后,于2015年9月8日作出义政复决字(2015)第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所作的义土告(2015)第119号告知单。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涉案告知单及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案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来看,黄允龙、宗祖海申请涉案信息的用途是监督江东街道宗塘村原村两委是否有买卖房基嫌疑,而没有合理说明申请获取的涉案信息系根据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故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黄允龙、宗祖海申请的信息不符合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无不妥。义乌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涉案告知单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黄允龙、宗祖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黄允龙、宗祖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允龙、宗祖海负担。上诉人黄允龙、宗祖海上诉称: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原两委与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理处工作人员有私卖房基的嫌疑,两上诉人是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村的集体组织成员,在申请信息公开是就已提供了身份证明,两上诉人对土地违法情况有检举控告的权力。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原审法院以与两上诉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为由驳回两上诉人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辩称:一、两上诉人申请涉案信息用途监督宗塘村有买卖房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与其三需要有关,且两上诉人并不是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所以原审认定事实是正确的.二、原审适用法律正确,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已经说明监督村两委是否有违法行为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上诉人也不能合理的说法申请信息是根据其三需要,一审据此判决驳回两上诉人的请求是正确的。三、两上诉人认为其是宗塘村民可以申请宗塘村的信息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二个是不同的主体,两上诉人要监督村两委可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村委及时公布信息,否则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上诉人要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辩称:一、义乌市国土局作出的告知书正确。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三、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两上诉人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宗塘村要求尽快落实集体供房拆迁安置用地的调查意见》义土字(2003)149号。2、抄告单。证明与上诉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经庭审质证,两被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两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及其上诉状内容来看,其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是:“监督江东街道宗塘村原村两委是否有买卖房基嫌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情形,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两上诉人黄允龙、宗祖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钟雪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