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志华与被执行人周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华,周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华。被执行人周庆明。本院在执行朱志华与周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庆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周庆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志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亦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艾宏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