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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第03382号

刘正明与刘井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正明,刘井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第03382号

原告:刘正明,男,1957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井伍,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明与被告刘井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正明负担。

审判员 周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