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第03382号
原告:刘正明,男,1957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刘井伍,男,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明与被告刘井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明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正明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正明负担。
审判员 周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