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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异议字第181号

谢某与陈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异议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

被执行人:陈某;案外人:李某;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执异议字第18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鲁平

审判员  周新宇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