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5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长友与天津市康赞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友,天津市康赞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596号原告高长友。被告天津市康赞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工业园5号。法定代表人杨劲松,经理。原告高长友与被告天津市康赞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高长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4元,由原告高长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