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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5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长友与天津市康赞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友,天津市康赞祥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5596号原告高长友。被告天津市康赞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工业园5号。法定代表人杨劲松,经理。原告高长友与被告天津市康赞祥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高长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4元,由原告高长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广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柴晶晶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