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春霞与季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霞,季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733号原告:倪春霞,女,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巢湖市。被告:季学红,女,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霞诉被告季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春霞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