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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倪春霞与季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霞,季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733号原告:倪春霞,女,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巢湖市。被告:季学红,女,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霞诉被告季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春霞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