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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55号

伍新尊与胡乃义、张保全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伍新尊,胡乃义,张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伍新尊。被执行人胡乃义。被执行人张保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4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乃义、张保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乃义、张保全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乃义、张保全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伍新尊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