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伍新尊。被执行人胡乃义。被执行人张保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41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乃义、张保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乃义、张保全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乃义、张保全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伍新尊也不能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恢字第004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