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686号原告刘军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北一路万达店原告刘军诉被告辽宁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北一路万达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军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毛 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瑶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