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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127号

河南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晓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晓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127号原告河南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鸿运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涛、马来紫,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鸿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晓琴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晓礼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