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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东安与鹿志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安,鹿志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李东安,男,汉族。被告:鹿志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安诉被告鹿志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安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东安负担。审 判 长  耿长春审 判 员  孙思军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