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东安与鹿志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安,鹿志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李东安,男,汉族。被告:鹿志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安诉被告鹿志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安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东安负担。审 判 长 耿长春审 判 员 孙思军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