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红花与王丽萍、李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花,王丽萍,李晓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117号原告周红花。被告王丽萍。被告李晓炜。原告周红花诉被告王丽萍、李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照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红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10日,被告王丽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月利率为2%,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出借后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为主张其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10月10日由被告王丽萍出具的借条一张及二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一份。二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丽萍与李晓炜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王丽萍于2014年10月10日曾向原告周红花借款人民币10万元,后被告王丽萍归还了2万元借款,并于2015年10月10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本金为8万元,月利率为2%。原告催讨无果后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周红花与被告王丽萍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丽萍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丽萍、李晓炜归还原告周红花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