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812号
申请人:马莉
申请人:关思雨
申请人:吴淑洁
被执行人:谭金辉申请人马莉、关思雨、吴淑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金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提取到谭金辉商业险50000元,已交付申请人马莉;并且对扣押的被执行人谭金辉车辆鲁G×××××(鲁V×××××挂)货车进行拍卖,并以56000元价格抵顶给申请人马莉,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洪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