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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1812号

马莉、关思雨等与谭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莉,关思雨,吴淑洁,谭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1812号

申请人:马莉

申请人:关思雨

申请人:吴淑洁

被执行人:谭金辉申请人马莉、关思雨、吴淑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金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提取到谭金辉商业险50000元,已交付申请人马莉;并且对扣押的被执行人谭金辉车辆鲁G×××××(鲁V×××××挂)货车进行拍卖,并以56000元价格抵顶给申请人马莉,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寿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洪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