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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刘某。被告: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加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姿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