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刘某。被告: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加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姿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