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井绪与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古洞村民委员会、张井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井绪,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古洞村民委员会,张井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西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张井绪,男,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西,经常居住地辽宁省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刘延军,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古洞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古洞村。代表人:宗文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井禄,男,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原告张井绪与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古洞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洞村委会)、张井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井绪、委托代理人刘延军,被告古洞村委会代表人宗文平,被告张井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井绪诉称: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井绪共承包了18.1亩耕地。2000年,因欠古洞村委会包交资金4000元,张井绪与张井禄商定由张井禄代付所欠包交资金4000元,在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张井绪将所承包的18.1亩耕地暂由张井禄耕种。2015年3月,当张井绪向张井禄提出归还该地由自己耕种时,才得知在张井绪不知情的情况下,2003年张井禄与古洞村委会所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中,将张井绪承包的18.1亩耕地发包给了张井禄。因在18.1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问题上存在争议未能调解,故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古洞村委会与张井禄签订的涉及张井绪享有承包经营权的18.1亩土地内容无效;2、判令张井禄返还原告承包的12.64亩土地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3、判令张井禄给付张井绪12.64亩土地从2000年至2015年的租金,总计37920元(按每亩每年200元计算)。古洞村委会辩称:1992年张井绪将其承包的土地交给赵成福耕种至1999年。2000年,张井绪与张井禄共同到时任古洞村委会书记方修华家,张井绪说其在外地不能耕种其承包的土地,而张井禄想种并同意交4000元陈欠款,此后该地一直在张井禄名下耕种。张井禄辩称:张井绪承包的18.1亩耕��因在2000年时欠村里1万多元,他不想种该地,也不想交这笔款,因此他将地交给了村里。之后我与村里商量承包该地,在我向村里交了4000元钱的基础上,村里将该地承包给了张井禄,该地在村里的土地台账也变成了张井禄的名字,2003年张井禄与古洞村委会签订了正式的承包合同。基于以上事实,张井禄与古洞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张井绪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张井绪承包了位于古洞村一组的18.1亩耕地(地块分布如下:大平地44垄9.1亩,横头子32垄3.1亩,唐房东7垄0.44亩,唐后山36垄2.95亩59弓、唐后山13垄0.45亩25弓、唐后山17垄0.37亩16弓、唐后山16垄0.66亩30弓、唐后山12垄1.03亩62弓,总计5.46亩)。2000年张井绪与张井禄商定,张井绪所承包的18.1亩耕地在由张井禄交纳拖欠古洞村委会税费4000���后,由张井禄耕种。2003年12月张井禄与古洞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将该18.1亩耕地发包给张井禄承包,并办理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18.1亩耕地中位于唐后山的5.46亩耕地现已退耕还林。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古洞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承包经营权证书1份、赵成福书面证人证言1份、方修华书面证人证言1份。张井禄对古洞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认为第二轮承包时虽然台账记载的是张井绪,但实际上他并未承包,从1992年他到外地,就不耕种该地了。张井绪对张井禄举出的赵成福、方修华书面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不能证明真实性,另方修华书面证人证言没有说清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答辩意见,本院归纳如下争议焦点:一、张井绪是否将其承包的18.1亩土地自愿交回发包方?二、张井禄与古洞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本案争议的18.1亩土地内容是否有效?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如张井绪对其第二轮承包的双方争议的18.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发生变更,则其要求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张井绪是否将其承包的18.1亩土地自愿交回发包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关于张井绪是否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古洞村委会主张从1992年开始张井绪未实际耕种本案争议土地,但并未主张张井绪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张井禄主张张井绪自愿将承包地交回,但其提��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其举出的赵成福、方修华书面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作证并且从证据内容上也证明不了交回承包地的事实。而其提供的另一份证据——承包经营权证书,亦不能证明张井绪自愿交回承包地。所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井绪自愿交回承包地。因此,张井禄主张张井绪将承包地自愿交回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张井禄与古洞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涉及的本案争议土地18.1亩的内容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古洞村委会违法收回张井绪土地后,又另行发包给张井禄而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现张井绪要求确认张井禄与古洞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无效及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请求成立,应予支���。三、古洞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在第二轮承包时,张井绪对本案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所以,针对该证明,张井禄提出的第二轮承包时虽然台账记载的是张井绪,但实际上他并未承包的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四、张井绪自愿放弃要求返还已退耕还林的5.46亩林地,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综上,张井绪对其1996年第二轮承包的18.1亩土地并未自愿交回发包方。张井禄与古洞村委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涉及到本案争议的18.1亩土地部分无效。张井绪对双方争议的18.1亩土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张井绪要求张井禄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交具体损失的证据材料,所以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井绪对本案争议的18.1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其要求返还12.64亩土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张井禄与古洞村委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涉及到的本案争议的18.1亩土地内容无效;二、被告张井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耕种的,位于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古洞村一组大平地44垄9.1亩、横头子32垄3.1亩、唐房东7垄0.44亩,总计12.64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张井绪;三、驳回原告张井绪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张井禄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仁国人民陪审员 王志财人民陪审员 佟国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