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484号
原告:杨某,农民。
被告:郗某,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杨守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延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