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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484号

杨某与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484号

原告:杨某,农民。

被告:郗某,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杨守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延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