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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行非审字第407号

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某,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行非审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尧县城昭庆街2号,法定代表人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卫彦章,北楼乡计生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胜波,北楼乡计生办政法员。被执行人刘某,农民。被执行人辛某,1984年3月26日,农民。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0305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0305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刘某、辛某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0305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隆尧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计征决字(2015)03054号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喜

代理

审判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高荣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