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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民一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舒某与被告舒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舒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溆民一初字第1035号原告舒某,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舒某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与被告舒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舒某于2015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舒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昱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