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金延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法定代表人刘金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设备款93380元。2015年08月17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407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华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4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