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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牛玉田与齐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玉田,齐彪,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牛玉田,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28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齐彪,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7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30日,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牛玉田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齐彪、王磊给付交通事故赔偿金各项损失共计106357.84元。2015年8月24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43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齐彪、王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4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