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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廉某某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廉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493号原告唐某某,女,199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廉某某,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廉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廉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廉某某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史  艳  霞助理审判员 ���陈平霞助理审判员 郭  慧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裴  亚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