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848号
申请执行人:黄保善,男,2011年7月出生,汉族,住霍邱县马店镇溜山村。
申请执行人:纪加凤,基本情况同上。
被执行人:黄作峰,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霍邱县马店镇溜山村。申请执行人黄保善、纪加凤与被执行人黄作峰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