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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848号

黄保善、纪加凤与黄作峰离婚纠纷一案终本结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保善,纪加凤,黄作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848号

申请执行人:黄保善,男,2011年7月出生,汉族,住霍邱县马店镇溜山村。

申请执行人:纪加凤,基本情况同上。

被执行人:黄作峰,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霍邱县马店镇溜山村。申请执行人黄保善、纪加凤与被执行人黄作峰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审判长  马万祥

审判员  张玉堂

审判员  樊 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