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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海山、任成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马海山,任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海山被执行人任成清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海山、任成清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吉长北方经证字第124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海山、任成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海山、任成清偿还追偿权纠纷款5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鲁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